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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栏:
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为西藏制订的方针和政策
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制小组
据新华社拉萨六月十八日电 六月十七日结束的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,决定加强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工作,并通过了《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小组的决定》。
决定指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的规定,为使西藏自治区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,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,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为西藏制订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工作任务、方针和政策,维护、加强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,将西藏尽快建设成为一个团结、富裕、文明的新西藏,要从西藏的自然条件、历史条件、民族特点、经济结构、各族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生活状况等特殊情况出发,制订西藏地方性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民族、民政等法令和条例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、西藏人大常委会主任阿沛·阿旺晋美就西藏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制小组,并开始研究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问题在会上讲了话。
他说,解放以后,党中央非常尊重西藏的特殊情况,让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。在这方面,毛泽东同志、周恩来同志都提出过许多重要意见。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,由于林彪、“四人帮”极左路线的干扰、破坏,这些权利遭受到很大破坏。最近,党中央提出了关于西藏工作的八项方针,中央领导同志也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。按照中央的方针,西藏人民将享有很大的民族区域自治权。现在,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在酝酿制订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条例、关于大力发展藏族科学文化教育和放宽经济政策的决定,以及一些其他的法令、法规,希望大家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,争取早日把这些法令、条例制订出来。
阿沛·阿旺晋美指出,西藏要行使好民族区域自治权利,必须处理好统一集中与民族自治的关系。我们所说的民族自治,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自治,任何人不能离开中央的领导,滥用自治权利。会议还通过了《关于立即行动起来,贯彻落实中央对西藏工作的指示的决议》和其他决定。